上海市光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(2008年6月13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上海市光电子行业协会;英文译名:SHANGHAI OPTOELECTRONICS TRADE ASSOCIATION, 缩写SOTA。 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为本市光电子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为会员服务,作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,为加快上海光电子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献计献力。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 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(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)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的任期4年,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如秘书长空缺,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,严格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。 (一)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本协会的资产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则